证明材料扫描件能否当做原件?
我手里有一些证明材料,但是原件不在身边,只有扫描件。我需要用这些材料去办理一些事务,不知道扫描件能不能当作原件来用。比如办理业务的时候,相关机构会不会认可扫描件的效力呢?我很担心扫描件没有法律效力,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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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证明材料扫描件一般不能直接等同于原件。原件是指文件最初形成的、具有原始效力的版本。而扫描件是通过电子设备对原件进行扫描后得到的电子图像文件。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意味着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原则上优先采信原件。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本身的物理特征、签名、印章等都是真实存在且可验证的。 而扫描件的效力相对较弱。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件的内容,但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提供扫描件,而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提供扫描件的一方往往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扫描件与原件一致。例如,可以提供原始扫描设备的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扫描件也可能被认可。比如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扫描件的真实性,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佐证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此外,随着电子政务和数字化办公的发展,有些机构在特定业务中也会接受扫描件,但通常会要求后续补充原件进行核对。总之,证明材料扫描件不能简单地当作原件,其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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