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最近公司的负责人在未经公司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越权和其他企业订立了担保合同。我担心这个合同的效力问题,要是出了问题公司可能受损失。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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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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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越权订立担保合同,是指单位负责人超越了其在单位内部被赋予的权限范围,擅自对外签订担保合同。这里的“权限”通常是由单位的章程、内部规定或者相关决策程序所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如果相对人在与单位负责人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负责人是越权订立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可能是有效的。比如,相对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查看了单位的相关授权文件或者有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订立担保合同的权限,那么相对人就属于善意相对人。 然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得知单位的章程明确规定订立担保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而该负责人并未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可能无效。 另外,从单位内部的角度来看,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单位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越权的负责人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如果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该负责人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是关键。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签订的背景、相对人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等。对于单位而言,为了避免此类风险,应当完善内部的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各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并加强对合同签订的审核和监督。同时,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也应当谨慎审查对方的授权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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