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抵押担保,当时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到我,要求我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抵押担保没登记的话,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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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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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抵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所说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也就是说,如果是用这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是没有设立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就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了。虽然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如果是有效的,抵押人可能要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之后甲又把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交付。这时,乙的债权到期无法实现,乙虽然对汽车有抵押权,但因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不能要求丙返还汽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甲和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甲要对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再比如,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中,张三用自己的一套房产为李四向王五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当李四到期无法还款时,王五不能就该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然而,如果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张三可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王五因为不能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的损失等。综上所述,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抵押财产的类型、抵押合同的效力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未登记就不用承担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一定承担和登记时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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