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还是六十天?
我打算和另一半办理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但我不太清楚这个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三十天还是六十天,想了解清楚这个时间规定,好安排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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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规定涉及到两个不同的阶段。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单纯的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但从申请离婚开始计算,整个流程的最长时间是六十天。前三十天是冷静期,如果这期间无人撤回申请,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这第二个三十天内没去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大家在考虑离婚时,一定要清楚这个时间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耽误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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