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只填写税号和单位名称是否可行?
我在开发票的时候,对方只提供了税号和单位名称,我不确定这样开出来的发票是否有效。我担心如果只填这两项,发票不符合规定,到时候影响报销或者税务申报。所以想问问,增值税发票只填税号和单位名称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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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填写内容的要求有所不同。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它要求填写的信息是比较完整的。购货方的信息需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这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完整准确的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企业进行准确的税务核算。如果只填写税号和单位名称,这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是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的,而且在税务检查时可能会引发问题。 而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如果购买方是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写税号和单位名称通常是可以的。但销售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他信息。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填税号和单位名称不可以,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为企业的情况下,一般填写这两项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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