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我和伴侣正在协商离婚,伴侣提出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自愿放弃探视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我担心之后他又反悔来要求探视孩子,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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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探视权的定义。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常情况下,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关乎子女的利益。子女有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进行情感交流和相处的需求,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要的。父母不能仅仅通过约定就随意剥夺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权利。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一方放弃探视权是因为其探视行为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暴力倾向等,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放弃约定,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即便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表示自愿放弃探视权,日后反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其诉求。因为法律是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的情感联系和交流。所以,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一般是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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