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是否属于情谊行为?
我之前帮邻居干活,没要任何报酬,就是出于好心。但现在有点疑惑,像我这种义务帮工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是算情谊行为呢?我想了解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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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义务帮工是否属于情谊行为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主动去帮助另一个人做事,而且不收取任何报酬。比如,邻居家盖房子,你主动去帮忙搬砖、递工具等。 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基于情感、友谊等因素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朋友之间互相邀请吃饭、帮忙照看宠物等。 从本质上看,义务帮工具有一定的情谊因素。帮工人往往是出于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友好关系、邻里情谊等原因而提供帮助,这与情谊行为基于情感因素实施行为有相似之处。然而,义务帮工又不完全等同于情谊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些规定说明,义务帮工在法律上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帮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等情况时,会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而情谊行为通常不会产生这样明确的法律责任。 所以,义务帮工包含了情谊的成分,但由于其具有特定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规则,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情谊行为。它是一种具有独特法律属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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