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遗赠房产给孙子后,丈夫又转赠给其女儿,这种转赠是否无效?
我家遇到个麻烦事。我奶奶把房产遗赠给了我,可我爷爷在奶奶去世后,又把这房子转赠给了我姑姑。我就想知道,爷爷这种转赠行为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啊?我特别担心这房子的归属问题,希望能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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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个事件里,妻子通过遗赠的方式将房产给了孙子,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接着,我们来分析丈夫转赠房产给女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通过遗赠将自己那部分份额给了孙子后,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归孙子所有。而丈夫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份额,他无权对妻子已经遗赠出去的份额进行转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丈夫未经孙子(已经获得妻子遗赠份额的权利人)同意,就将整个房产转赠给女儿,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丈夫转赠房产给女儿的行为应属无效。孙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爷爷转赠行为无效,并要求姑姑返还房产或者对应份额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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