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是否无效?
我家里老人立了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外人,剥夺了我们法定 继承人的权利,而且还去办了公证。我想知道这样的遗嘱公证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呢?我作为法定继承人,权益该怎么保障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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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定继承则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如果遗嘱剥夺了这类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该遗嘱中相应部分的内容是无效的。即使这份遗嘱经过了公证,也不影响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
举例来说,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存在因残疾等原因导致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而遗嘱却将全部财产处分给他人,没有为这些子女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这份遗嘱在涉及剥夺这些子女继承权的部分就是无效的。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通常会对遗嘱内容进行一定的审查,但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所有继承人的具体情况。
当出现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且办理了公证的情况时,法定继承人若认为自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且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 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认定遗嘱确实存在剥夺必要份额的情况,会依法确认该部分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办理公证并不必然有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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