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哪些相关问题?


协议离婚,也被叫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是协议离婚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其次,双方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争议,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很重要,它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二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但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要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此外,对于债务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承担进行明确划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总之,协议离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