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的规定有哪些?

我发现自己的权益好像因为一份生效判决受到了损害,我当初没参与那个案子的审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该怎么做才能通过这个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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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法律救济途径,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参与到别人的审判程序里,结果发现别人之间生效的判决对自己不利,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请求撤销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了相关内容。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是适用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范围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其次是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后是提起时限,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者是提起事由,程序上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实体上要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结果上要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后果。最后,适用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如果诉讼请求成立,就会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不成立,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相关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正在进行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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