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该规定明确了哪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一般来说,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和解。这就意味着,像一些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等,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尝试通过和解程序来解决。这里的法律依据其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是相呼应的,刑诉法为这类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其次,和解的程序方面。规定对和解的启动、参与主体、协商过程等都有明确要求。和解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办案机关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通常需要有办案机关的参与和监督,以确保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个过程就像是一场“谈判”,但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存在强迫、威胁等非法情形。 再者,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协议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赔偿损失的范围通常包括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需要向被害人作出真诚的赔礼道歉,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达成,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和解后的处理结果。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办案机关会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和解的鼓励,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总之,江苏省的这个规定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