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了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不太理解犯罪之后核准追诉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知道犯罪有追诉时效,那这个核准追诉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它和追诉时效有啥关系,是不是犯罪过了很久还能被核准追诉呢?希望有人能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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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一个在刑事法律领域中比较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对于一些原本可能因为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后,仍然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超过了上述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但是,有些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即使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也有必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时就需要启动核准追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材料后,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情况,必要时可以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应当追诉的,就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如果认为不应当追诉的,就会作出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 核准追诉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既考虑到了追诉时效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的作用,又为那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保留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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