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赔偿。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无过错方的精神和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比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那么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原则。例如,妻子发现丈夫长期和另一个女人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妻子也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比如,丈夫经常殴打妻子, 导致妻子身体多处受伤,精神也受到严重影响,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例如,丈夫对年迈的父母不闻不问,不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这种遗弃行为导致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妻子如果因此提出离婚,就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列举出来,所以设置了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也可能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并且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进行的赔偿,赔偿数额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虽然上述是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在吉林地区,法院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同样会依据这些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细节来综合判断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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