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吉林抢夺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结合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吉林省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司法解释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吉林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会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抢夺罪立案标准。一般而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当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吉林省所确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这个区间的具体数额时,就可能构成抢夺罪,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处理。 此外,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的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在吉林,抢夺罪的立案标准一方面是看抢夺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当地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如果遇到涉及抢夺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