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吉林省,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赔偿项目涵盖了多个方面。医疗费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这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花费的合理医疗费用都可按规定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同样不容忽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以一级伤残为例,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1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是获得赔偿的重要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较为细致和全面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遭遇工伤后,职工应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能顺利获得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