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当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可能会进入破产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 然后进入管理人接管与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会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而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再就是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阶段。如果公司有挽救的可能,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程序终止。若公司没有挽救的可能,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