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证据是否合法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证据合法包含多方面的要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判断证据合法性的依据。 首先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指的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每一种证据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是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并且要保证其内容完整、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其次是证据的取得程序要合法。这意味着证据的收集、提取等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该规定明确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询问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等。如果违反这些程序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再者是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例如,鉴定意见必须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鉴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那么该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另外,证据的内容也要合法。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包含违法、虚假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比如,一份证人证言中包含对他人的恶意诋毁、虚假陈述等内容,那么这份证言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证据是否合法需要从形式、取得程序、主体和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方面的要求,证据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从而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当确保自己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合法性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