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样的?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则是确定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目前,我国司法赔偿采用的是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主要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这种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刑事司法领域,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就属于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情形。 结果归责原则,是指无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要产生了法定的损害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捕、错判等情况。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被认定无罪,那么之前的逮捕、判刑等行为即使在当时可能符合法律程序,但基于结果的错误,国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原则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强调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过在我国司法赔偿中,过错归责原则并非普遍适用,而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存在。 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司法赔偿情形,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在司法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