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关系。不过,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的。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我国在民事领域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这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引导人们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效力。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与《婚姻法》中对于合法婚姻的财产分割规定是类似的。而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此外,在继承方面,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是同居关系,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总之,对于事实婚姻,要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法律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