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虚开发票罪的司法解释,我最近听说有人因为虚开发票被抓了,我不太清楚虚开发票罪具体怎么认定,司法解释里是怎么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的,它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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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该条明确,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虽然刑法未明确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虚开发票的份数、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虚开发票份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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