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寻衅滋事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不良的心理需求,毫无正当理由地去实施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也有具体规定。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外,解释还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说明。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之,这些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认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准确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