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简单来说,就是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 司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一是自然人,也就是普通的个人。当个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时,就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二是社会福利机构,像福利院、敬老院等专门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机构,如果在诉讼中面临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三是救助管理站,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进行救助管理的机构,在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经济问题,也能寻求司法救助。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