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在探讨投标保证金纠纷的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对于投标保证金纠纷的管辖,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投标保证金纠纷中,通常需要判断该纠纷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与招标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 从被告住所地管辖来看,被告住所地相对比较容易确定。被告是自然人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相对复杂一些。在投标保证金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投标保证金纠纷,如果是要求退还保证金,那么可以将要求退还保证金的一方视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投标保证金纠纷中,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在投标相关文件中,双方已经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总之,在遇到投标保证金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是否有书面的管辖约定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