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子的管辖权应归谁?


涉外离婚案子的管辖权问题是很多涉及跨国婚姻当事人关心的重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涉外离婚。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主要表现为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在国外等情况。 在确定涉外离婚案子管辖权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常见情况的管辖权归属如下: 如果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婚姻缔结地与该段婚姻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考虑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也存在着相关的利益和便利因素。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原住所地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等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地点,而国内最后居住地也是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考量的实际情况。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在当事人未定居国外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管辖权,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权,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涉外离婚案子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