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和对方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种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有其他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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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追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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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担保责任追偿权。简单来说,当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之后,担保人就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这笔钱,这就是担保责任追偿权。 对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发生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时,就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来受理。 同时,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中,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关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里,担保人作为主张追偿款项的一方,通常可以认为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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