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预售追偿权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商品房预售的追偿权纠纷,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亦或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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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偿权。追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承担了某种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相关方追讨相应的损失。在商品房预售的场景中,追偿权可能出现在比如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购房者追偿等情况。 关于管辖问题,这涉及到在哪个法院来处理相关纠纷。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商品房预售追偿权纠纷中,如果将其看作是合同纠纷,那么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同时,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管辖的协议,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追偿权纠纷中,如果双方有有效的管辖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 另外,专属管辖也需要考虑。虽然商品房预售追偿权纠纷一般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但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就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通常的追偿权纠纷更多是基于合同关系,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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