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我对象结婚后,发现我们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现在想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下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规定,是按什么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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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无效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规定,涉及到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这类诉讼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存在这些情况,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在管辖方面,确认婚姻无效案件遵循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更方便对案件进行审理,也便于被告参与诉讼。例如,甲和乙的婚姻存在无效情形,乙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那么甲通常就需要向A地的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举个例子,丙和丁的婚姻无效,丁的户籍在B地,但他已经在C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丙就应该向C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规定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也能保证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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