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但是对方一直不执行判决。我听说对方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可我不知道该向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去反映这个事儿。我想了解下,拒不执行判决罪在管辖方面有啥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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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管辖规定,涉及到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两个方面。 从地域管辖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犯罪地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实施地。例如,被执行人在某地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该地就是犯罪地,当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职能管辖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因为执行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情况最为了解,便于公安机关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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