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陪审员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它和我们常见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有所不同,在特别程序中,陪审员的相关规定也有其特点。 首先,关于陪审员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意味着在一般的特别程序案件中,是不适用陪审员的。只有在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如果采用合议庭审理时,才会涉及到陪审员的问题。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特别程序里适用陪审员的情况相对较少。 其次,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一定条件,比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通常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选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后,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再次,陪审员在特别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在特别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程序基本一致。他们有权参加审判活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但在特别程序中,由于其案件性质多为非讼案件,陪审员主要是参与对事实的认定等工作。同时,陪审员也有义务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和普通程序陪审员的区别。普通程序通常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更为常见。而特别程序主要针对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陪审员参与的情况相对有限。并且,特别程序一审终审,这与普通程序可能存在二审等情况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在不同程序中的作用发挥。总之,特别程序中的陪审员情况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