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有哪些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书的送达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仲裁结果,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这就好比快递员直接把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中一样,仲裁委员会会派专人将仲裁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那么就交给其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方式能确保受送达人第一时间拿到仲裁书,了解仲裁结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书时采用的方式。当出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书的情况,送达人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留置送达有相应规定,劳动仲裁送达也参照类似原则。 委托送达适用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会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仲裁书。比如受送达人在外地,当地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送达。这种方式能解决因地域等因素导致的送达难题,保证送达的顺利进行。 邮寄送达也是常用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方式将仲裁书寄给受送达人。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尤其是对于距离仲裁委员会较远的受送达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仲裁委员会会通过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让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有机会知晓仲裁结果,保障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总之,不同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仲裁书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当事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