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是怎样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是常见的几种情况,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想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须和您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如果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您可以拒绝,并且按照原合同履行。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续签。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于原来的条件和您续签合同,而您不同意续签,那么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降低了原来的条件,您不同意续签,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如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后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