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劳动者能够意识到自己在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应发工资日期未收到工资时,就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拖欠的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 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发生自然灾害、劳动者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就会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争议,劳动者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但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那么劳动者需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