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可能会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情况,当事人有条件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从工资发放日的次日起,员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 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员工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公司收到书面要求时起重新计算一年。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是指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比如,员工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这就属于有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会中止,等员工病愈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时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总之,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一定要在规定的时效内采取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