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时效中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节点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等到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里面包含了三种常见的时效中断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当劳动者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时,就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例如,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老板发送了一份催讨加班费的邮件,从发送邮件这一刻起,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之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种情形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等,这些都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行为。一旦劳动者采取了这些行动,仲裁时效就会中断。比如,劳动者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该投诉,那么从受理之日起,仲裁时效就中断了。 第三种情形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给予经济补偿等,即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此时仲裁时效也会中断。例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从用人单位作出该承诺时起,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书面通知、投诉记录、调解协议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只有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