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对公司罚款的极限处罚是怎样的?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劳动监察对公司罚款的极限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上限不同。 比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也就是说,若公司存在超时让员工加班的情况,按此条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受侵害劳动者人数,以每人100 - 5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这里并没有对罚款总额设置上限,但会根据受侵害劳动者数量来确定。 再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在社保申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这种违法行为上,罚款的极限是瞒报工资数额的3倍。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逾期不支付,就会面临加付赔偿金的处罚,这也相当于一种变相的罚款,加付赔偿金的极限是应付金额的100%。 总之,劳动监察对公司罚款的极限处罚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不同的违法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罚款计算方式和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