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有哪些?


在劳动纠纷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提出申请的话,可能会面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等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察觉到自己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比如被拖欠工资、被违法辞退等情况,就要在一年之内去申请仲裁。 这里所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解释起来,“知道”就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的情况和常理,当事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工资通常是每月固定日期发放,如果到了发放日期却没有收到工资,那么就可以认为从这个时候起,劳动者应当知道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侵害了。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这就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之后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而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劳动者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那么在这些事件结束后,仲裁时效继续接着之前的时间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在职期间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追讨工资。但如果劳动者离职了,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