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有哪些规定?

我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最近公司有些变动,我担心会被解除合同。想了解下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具体有啥规定,我好心里有个底,看看公司要是解除合同合不合法,自己该怎么应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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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并不是“终身制”“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不管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就能够解除合同。比如,劳动者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想离开现单位,而单位也同意,双方就可以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公司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比如,公司因技术革新,原有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与员工协商调岗也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就可以按照此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也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女职工在孕期,公司不能以经济性裁员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与她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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