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包含哪些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这里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一个退休人员再去其他单位工作,就可能形成劳务关系。 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隶属关系来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双方只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家里请小时工打扫卫生,小时工只需按照约定完成打扫任务,不需要遵循雇主家的日常管理规定。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且必须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工资支付通常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而劳务关系中,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时间也比较灵活,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阶段支付。 劳动风险的承担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按照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工地工作的建筑工人如果与建筑公司是劳动关系,受伤后按工伤处理;如果是包工头临时找来干活的,按劳务关系,就看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隶属关系、劳动报酬、劳动风险承担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判断自己所处的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