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土地被征用选房后,一年后拆迁办称房子未建成让换安置房且位置变差,不想服从安排该怎么办?


当遇到家乡土地被征用,选择安置房后又面临拆迁办要求更换位置较差安置房且不想服从安排的情况时,可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该法还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你与拆迁办之间其实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当初你选择了特定位置的安置房,这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的一部分内容。拆迁办现在提出更换安置房位置,属于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可以先尝试与拆迁办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你要明确指出双方已经达成的安置补偿约定,强调你对原选择安置房的合理预期和依赖。你可以要求拆迁办按照原约定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方案,比如对位置较差的安置房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偿等。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土地征收工作通常由政府主导,政府有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对拆迁办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若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你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办按照原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安置补偿协议、当初选房的相关文件、拆迁办通知更换安置房的通知等,以证明你的主张。 总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你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