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的受贿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受贿罪作出统一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特定情形包括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 其次,对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也有相应的标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该解释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都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还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相关条文进行综合判断。《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总之,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如何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