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怎样的?

我是搞建设工程的,最近听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新版了,我想知道最新版的条例都有啥新变化,对我们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和要求,会不会影响我们现在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模式,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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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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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首先,我们来看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等过程中,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这在条例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也有其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在条例的第十四条有详细说明。 此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规定,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总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对建设工程各参与方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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