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该罪判刑的最新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单位犯此罪的情况,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是综合判断的。一般来说,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入罪标准。 而“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欺诈发行的金额特别巨大、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损失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总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刑规定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