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增值税处理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做企业财务工作,涉及到平销返利的业务。不太清楚现在平销返利在增值税处理上有啥新规定,担心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想知道最新的政策是怎么规定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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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了11300元的与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收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11300÷(1 + 13%)×13% = 1300元。这意味着该商业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减少1300元。 同时,如果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并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和公平。企业在处理平销返利的增值税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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