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驳回裁定有哪些法条?
我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给了驳回裁定。我想知道法院做出这个裁定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文,好弄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下一步该怎么做,所以来问问执行驳回裁定相关的法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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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驳回裁定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针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执行的决定。以下为你介绍一些与执行驳回裁定相关的常见法条及适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所说的案外人,就是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比如张三和李四有债务纠纷,法院执行李四的房子,王五说这房子是自己的,法院审查后发现王五说的没道理,就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会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备这些条件,法院也可能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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