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找童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对于使用童工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表明,除了特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招用外,一般用人单位是严禁使用童工的。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该规定第二条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使用童工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和学习。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年龄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监督和举报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