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有哪些法律法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在合同编对买卖合同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所以也适用这些规定。比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就构成了违约,购房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是规范商品房买卖的重要法律。该法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根据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条件,避免购买到存在问题的房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比如,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房屋交付过程中风险的承担问题。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规范。该办法要求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则对商品房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销售条件、销售广告、合同签订、面积差异处理等。例如,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购房者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