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配偶打算通过诉讼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我听说不同情况管辖法院不一样,比如我们两人的户口所在地不同,现在居住的地方也和户口地不一致,想了解下到底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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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管辖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夫妻双方,男方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女方要起诉离婚,就需要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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