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相关法条有哪些?
我在一个纠纷里涉及到电子物证,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我国有哪些关于电子物证的法条,这些法条是如何规定电子物证的收集、鉴定和使用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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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我国,有多部法律对电子物证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这就从法律层面认可了电子物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电子数据可以是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要将电子物证作为证据提交,需要保证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交易细节,这些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电子物证,用来证明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把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中,电子物证的收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物证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比如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详细说明了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例如,当存在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不同情形时,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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