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有什么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电子数据指的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首先要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要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这意味着不能随意更改、删除电子数据的内容。对于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如果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则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要注明原因和相关情况。 此外,在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要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并且,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查需要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而侦查实验则是为了验证涉及电子数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而进行的模拟实验。 如果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也可能会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